广电总局再出新规 社交平台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
2016-12-12 16:38 来源:新华网
    广电总局再出新规!在以后不仅仅是视频网站、影视公司等机构,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站上传播影视内容、视频节目同样纳入监管,并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后附新规文字版)

网络大电影(ID:wxs360)整理要点,并独家解读如下:

第一,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传播影视作品、视频节目等各类视听节目,都需要获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

广电总局多次强调,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今年,多部网剧、网大被下架,政策的逐渐完善,都在将线上和线下的标准逐渐统一。穿越门:重磅!60多部网络大电影惨遭下架,广电总局政策收紧,直接影响整个行业

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直播平台必须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堪称最严监管。穿越门:重磅!既网络大电影之后,网络直播也遭遇最严整治,网红"末日"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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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仅仅是直播平台和视频网站,社交网站和个人账户在生产、传播视听节目时同样需要获取许可证并接受监管,这次新政彻底补上了互联网视听内容的政策漏洞,大大加强了对网大、网剧、短视频、直播等等视听内容的监管。

第二,微博、微信公众号、视频网站自媒体账户等网络平台上的生产、传播影视作品、视频节目等各类视听节目的网红、大V、自媒体等内容方,同样需要取得《许可证》。

凡没有获得许可证的,将由内容方所在平台负责把关内容,保证内容不超过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

言外之意改政之后,对于大V、网红等PGC内容的监管,实际上主要还是借鉴网大、网剧的平台自审模式,广电通过平台自审政策起到牵制内容方的作用,并分担主动审查的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中强调,平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内容,不能提供上传服务等技术支持。可以想见,在未来如果PGC内容有严重违反国家政策的情况,所在平台将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划重点:这也就是说在社交网站上,不得传播未经正规渠道引进的影视作品或者国内未过审的作品!

这意味着很多以分享资源为主要功能的影迷大V、微信自媒体以后只能推荐,不能提供资源,否则就是违法!

对于普通用户来说,这条规则无足轻重,而且难以落实,但对于依赖提供资源的自媒体来说,尽管不致命,也大伤元气。

顺便说一句,很多所谓影迷大号,早期基本上都曾靠传播资源来吸粉。当然主要还是因为国内院线上能看到的外国优秀作品太少了。以后光明正大提供资源不再是容易事了。对于引进的作品来说起到了版权保护的作用,但没引进的作品,既不能在正常渠道看,也不能跟大牛要资源,最后遭罪是正经影迷···

第四,对视听内容的审查政策辐射到社交网络后,对于盗版内容将起到非常大的打击。

正经影迷遭罪,有心盗版的人同样日子不好过了。

网络大电影(ID:wxs360)在之前多篇文章当中曾经提到,社交网站一直是盗版传播的重灾区,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传播盗版,不仅钻了漏洞的空子,还是涨粉盈利的利器。

现在,自媒体如果传播视听内容需要获得许可证,没证也要按照有证的标准来,传播的内容既不能是无下限、无底线的自制节目,连没有龙标的国外作品也不可以,这显然是针对对于尚未引进的国外作品的盗版。

总而言之,这次看似一次小动作,却相当于给之前的政策全部画上了个圈,而且严厉的多啊···

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

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的迅速发展,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影视剧、纪录片和新闻节目等视听节目的行为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大量由无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制作的新闻节目和不符合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的影视剧、纪录片。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含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下同)面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信息上传服务等技术支持。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行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组织不符合要求的网络社交平台立即进行整改。排查和整改情况报我局网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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