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直播监管的三驾马车
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此前,文化部已经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亦已经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化部聚焦于网络表演监管(比如文艺表演、网络游戏),广电总局则聚焦于网络视频监管(比如赛事直播、演唱会直播)。但具体来看,在面向网络直播平台监管过程中,文化部与广电总局存在一些交叉。
而本次网信办发布《规定》最大的意义,在于某种程度上明确了“分层监管、分类实施”的双资质原则,其中网信办是最高监管机构。《规定》表示,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可以说覆盖了网络直播的所有形态。
无论是广电总局还是文化部,其制订的监管法规均是网信办意志的反映。或者可以这样描述,网信办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文化部的“监管者”。
不过此次严厉监管对广电新媒体是否是利好,还有待观察,毕竟赢得用户还得靠产品和实力说话。
1|突出新闻直播监管
《规定》以较大篇幅阐述了对新闻直播的监管,指出有的平台缺乏相关资质,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扰乱正常传播秩序,必须予以规范。
此前这一块存在一些死角,比如在重大突发新闻事件、相关重要领导人和会议活动时,一些网站或者个体以“视频直播”、“图文直播”等方式介入。倒不是说无法可依,主要是社交媒体难管。
《规定》提出了所谓“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联想到之前相关部分对新闻资质审核的收紧,事实上符合这一规定的平台和个人寥寥无几,新闻舆论或将重回“传统媒体”怀抱。
具体而言,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2|《规定》解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制订的规定是有依据的,记住“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句话,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文化部瞬间矮了一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1)明确监管区域,全境适用;
2)明确监管范畴,所有形态一网打尽;
3)明确监管对象,平台、发布者、使用者全部纳入。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师出有名,网络“喷子”们,是为你们好!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网信办是有中央授权的“大内总管”,其它都按照“我”说的办!
第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差不多就是“新闻直播是禁区”的意思。
第六条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在我这报道之后,去文化部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再次报道。
第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出事了别以“人手不够,流程不足”为借口,我都提醒你了。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想做网络直播平台,就得把自己当电视台看待,别每天就想着博出镜,抢头条。 第八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接到通知,不讲条件,要有“舍我其谁、壮士断腕”般立马执行的能力。
第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涉黄的不要,反动的不要,盗版的不要。当然,最重要的是“反动”的不要。
第十条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发新闻要“留名”,转新闻要“原版”。
第十一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谁能告诉我,这还叫弹幕吗?
第十二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坚决实行实名制,别想着搞一锤子买卖。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貌似是废话。
第十三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彰显地方监管机构“存在感”的机会来了。
第十四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对平台有威慑力,但对个体似乎有点难。
第十六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云存储的巨大商机。
第十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拐弯抹角又回到了“新闻”,这个确实是高危行业了,要谨慎。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除了“我”管之外,欢迎自管。
第十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别挂个空号码。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