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治顺应互联网趋势发展
半个世纪以来,全球互联网的发展先后以网络互联、网站互联、数据互联为基础特征。中国的互联网起步于上个世纪90年代,网络法治建设也开端于此。中国网络法治建设工作一直在积极顺应互联网发展的趋势和特征,致力于治理不同阶段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历经了网络法治起步阶段、网络法治快速发展阶段和网络法治高质量发展阶段三个时期。
在建设初期,在网络互联和网站互联方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法规。进入网络法治建设快速推进阶段,门户网站的兴起推动网络信息服务迅猛发展,网络法治重点转向网络服务和内容的治理,如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法治建设工作进入到更加高质量、体系化、细分化的发展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陆续出台。当前,中国网络立法加速推进、网络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网络执法不断深化,网络司法深入开展,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治道路。
引领全球网络法治与制度创新
信息是人类的本质需求。回顾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人类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知识的渴望,贯穿于整个历史长河。计算机的发明提升了信息处理能力,也推动了长距离的信息传输需求。正确应对和解决数据、信息、知识之间的关系,是网络法治工作始终离不开的问题。随着互联网发展进入到以数据互联为特征的新阶段,数字经济进展到数据和应用解耦的新时代,面对新的战略发展趋势,亟需新的法律制度和基础设施等以支撑完成数据的跨域互操作和互联交换。
在此背景下,中国开创性地提出“数据要素”概念,并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确立数据资源在数字中国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产权、流通和交易、收益分配、治理等不同维度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在全球范围都具有引领性和创新性。此外,为应对和促进基于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前沿技术的发展,中国制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在国际上也具有领先性。
坚持国际合作与开放共享互联网成果
互联网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也进一步促进了全球化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并伴随数字化进程快速演进。作为全球化和互联网发展红利的受益者,中国始终坚持开放共享,在网络法治建设中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网络法治规则建设、搭建网络法治国际合作平台,与全球各国携手推进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一方面,中国作为联合国框架下网络空间国际治理进程中的重要支持者、参与者和推动者,多次建设性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信息安全开放式工作组讨论、《全球数字契约》制定、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等,并取得一系列积极成果。另一方面,中国还基于本国发展成功经验,面向国际社会发布《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金砖国家网络安全务实合作路线图》《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等中国方案,积极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此外,自2014年起中国连续举办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邀请各国、各界代表参会讨论网络空间治理等相关议题,并发布《乌镇展望》《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概念文件和《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等,凝聚各方力量搭建了网络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平台。
(李晓东 作者系伏羲智库创始人、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研究员,清华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