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方面对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进行规范和管理
一、坚持把正确导向放在首要位置,以主旋律、正能量主导社会类、娱乐类新闻,牢牢坚持导向管理全流程、全覆盖。
二、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聚焦主流,反映进步,凝聚人心,鼓舞士气。
三、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健康格调品位,积极传播真善美。
四、加强议题设置和舆论引导,提高议题设置的准确性、主动性,引导社会舆论话题。
五、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六、深入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和队伍建设,组织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文艺观等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党性原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
七、加强属地管理和监听监看工作,加强指导检查,严肃追究问责,加强分析研判。
八、加强机构考核和评优评奖管理,把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导向考评与机构考核、评优评奖工作挂钩,强化约束、倡优汰劣。
九、加强节目版权保护和流向管理,提高版权意识,管好节目资源流向。
广电总局下发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通知的背景
通知中所说的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既包括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也包括在新媒体上播出的视听节目。这类节目因其贴近生活、生动有趣的特性,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
绝大多数此类节目导向正确、格调健康,在弘扬正能量、传递正确价值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节目存在着正能量不足、价值观不正、审美情趣不高等问题,有的宣扬一夜成名、炫富享乐,有的炒作个人隐私、情感纠纷、家庭矛盾,有的追捧明星、大款、网络红人,一些节目产生负面效果,引起人民群众的批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和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规范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的制作播出秩序,总局下发了这一通知,已从8月4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社会类新闻不得实行制播分离 违反者将被重罚
通知明确规定,广播电视社会类新闻不得实行制播分离,社会制作机构不得制作社会类新闻,即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社会类新闻只能由电台电视台制作。总局相关规定要求,严禁电台电视台对具有较强政治性、政策性或可能对公共政策、社会舆论产生较大影响的节目栏目实施制播分离。
按照总局相关规定,电台电视台对制播分离的娱乐类新闻要牢牢把握节目的策划权、编排权、审查权和播出权,严把导向关、内容关、播出关。
对违反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播出机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播、吊销节目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获得相关许可证能首发或转载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
通知要求视听新媒体机构在制作播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时,把正确导向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议题设置和舆论引导。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制作和播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只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中含有相关资质的网站,才能首发或转载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
延伸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通知》:终结银幕“消费儿童”现象
该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节目,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也不得在娱乐访谈、娱乐报道等节目中宣传炒作明星子女,防止包装造“星”、一夜成名。
通知指出,将从节目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方面对真人秀节目进行引导调控,原则上不允许再制作播出明星子女参与的真人秀节目。
在明星亲子类节目中,儿童成为被消费的对象,网络舆论与观众期待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这些儿童也在节目逐渐了解到怎样才会博得关注,怎样才会赢得掌声,其心理也在这一过程中被逐渐异化。
专家指出,“限童令”并非要限制“星二代”的未来发展,也并非取消孩子成长的平台,而是为了确保孩子拥有正确的价值引导。“限童令”既是对名人子女的保护,也是对电视机前的儿童的保护。
从事综艺节目投资的叶榕投资创始人黄历表示,从长远来看,真人秀节目“限童令”会对综艺节目起到正确的引导及匡扶作用,也为尚未成年的孩子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真人秀节目在追求高收视率的同时,还应搭载更多价值内容,注入更深远的精神内涵和社会意义。
电影产业促进法二审草案看点
面对我国电影产业发展飞速之势,一些问题的暴露也警示着我们,电影产业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如电影票房造假问题如何杜绝、电影从业者职业素养怎样提升等。8月29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草案聚焦改革中面临的这些困难与挑战。
“将艺人自律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上影演员剧团的全体演员是一种鞭策。”上影演员剧团团长、在《遵义会议》等影片中出演毛泽东的演员佟瑞欣说,“上影演员剧团历史悠久,老一辈艺术家秦怡、牛犇等身体力行,为中青年演员树立了德艺双馨的好榜样。剧团将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演员创作出更多富有正能量的银幕荧屏形象,攀登文艺创作的高峰。”
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二审草案明确: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目前电影摄制许可已实行“零门槛”,只要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影视文化类企业都可以申请拍摄电影。对此,二审草案取消摄制电影资质许可方面的规定,加强电影立项阶段的审查,增加由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的规定。
“简政放权,就是要为企业松绑,为市场添力。”范周认为,不论是取消摄制电影的资质许可,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程序,还是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这都是在对电影市场松绑,是对电影市场各主体参与活力的一次大释放,是让市场力量优化电影产业资源配置的体现,对于激活电影市场参与主体积极性、创造性而言非常重要。
同时,在学生群体、农村公益放映等方面,二审草案增加规定: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