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网发字〔2011〕39号)
2013-11-12 1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

  近期,我司发现一些没有播放新闻节目资质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网站,擅自设立“资讯”、“新闻频道”等新闻栏目板块,播出大量新闻报道、评论类视听节目,严重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新闻类视听节目管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1、从事新闻节目的自采、自制业务,应该持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规定的“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许可。申请这一许可的机构,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从事新闻节目的转载业务,应该持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业务许可。申请这一许可的机构,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经国务院新闻办批准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机构。

       3、整频道转播含有新闻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应该持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业务许可。

       请各局对辖区内的持证网站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超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业务范围,擅自播放新闻类视听节目的网站,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停止超范围业务,若不能停止,总局将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相关处理情况尽快报我司。

附件:持证视听网站超范围自制、转载新闻类节目网站名单(略)

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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