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节目乱象不止 政协委员:制定专门法律,禁不良内容传播
2018-01-29 13:23 来源:东方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视听节目在年轻人中广受欢迎,2016年12月1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正式施行,使得网络视听环境的乱象少了不少,但诸如“女主播工地调戏农民工”之类的事件仍然偶有发生,视听作品侵权也是屡见不鲜。就此,本次上海两会上,吴珍美、刘艳、张琦、石威、陈乐、庄峻斐、王巨成等委员联名提案,建议对网络视听制定专门的行业法律,完善执法体系,禁止不良内容传播,提升内容版权保护,让网络视听节目多出精品。

  提案认为,因其娱乐性和消费性功能,使得网络视听节目存在低俗化倾向,“文化性”不足。而节目来源的越来越广泛,播出平台的越来越多样,节目传播渠道的越来越个性化,传播过程的越来越隐蔽,使得监管难度大幅度提升。虽然《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强力措施,同时明确提出了“双资质”的要求。然而,实践中落实“黑名单制度”和“双证资质审查”很难。

  提案建议,管理部门一方面应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网络视听行业创作精品节目内容,为优秀的网络视听节目提供更多更好的传播和展示平台。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网络视听行业司法体系,禁止不良内容广泛传播:

  管理部门要为优秀网络视听节目提供更多更好的传播和展示平台,借用这一渠道,创新和发扬传统文化,积极探索“直播+戏剧”、“直播+歌舞”、“直播+民乐”的空间;借鉴英国的做法,通过减税、补贴等政策“组合拳”支持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内容的创作。在内容源、信息发布和消费者自身控制三个层面进行标准制定和规范管理,抓紧建立数字内容的特殊标准,如节目内容标准需要保护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个体和保护消费权益等;进一步加大侵犯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借鉴外国经验,从打破盗版机构赢利模式出发,加大对网络视听内容侵权的处理力度。
提案还建议,应提升网络视听行业的立法层次,制定专门的行业法律,同时,通过行政、司法、行业、技术、商业合作等多元途径进一步完善网络视听行业执法体系,进一步提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版权保护,促进版权内容生产和价值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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